僅虛擬貨幣的交換是否屬於 FinCEN 的規定?
如果一家企業只在比特幣、萊特幣和名稱幣之間進行交易。沒有法定貨幣。它是否仍然屬於 finCEN 的規定?
你的猜測和其他人的猜測一樣好。FinCEN 的指導方針如下:
術語“貨幣傳輸服務”是指“接受一個人的貨幣、資金或其他替代貨幣的價值,以及以任何方式將貨幣、資金或替代貨幣的其他價值傳輸到另一個地點或個人。 "
這是盡可能廣泛的。一瓶 Tide 洗滌劑顯然可以作為一種替代貨幣的價值形式,因此,FinCEN 可能會因為沒有註冊為將潮汐送到您家門口的貨幣發送者而在您的角落市場進行調查,而無需驗證您是支付的人。命令(並將記錄保存五年,以及……等,等等,等等)。現在我知道他們可能不會屈服於這樣做……就像美國國稅局不會根據非營利組織的政治目標區別對待非營利組織一樣。
這叫極權主義。法律被解釋為政府可以完全控制所有人和一切。
虛擬貨幣交易所確實算作貨幣傳輸器,儘管 FinCEN 在這裡有一些自由裁量權。相關段落如下:
兌換商是從事虛擬貨幣與真實貨幣、資金或其他虛擬貨幣交換的企業。
和
根據 FinCEN 的規定,(1)接受和傳輸可兌換虛擬貨幣或(2)購買或出售可兌換虛擬貨幣的管理員或交換者是資金轉移者,除非該定義的限製或豁免適用於該人。
那麼問題來了,“不接受‘真實貨幣’的‘去中心化虛擬貨幣’經紀人是否有資格獲得豁免?” 注意:
FinCEN 的規定規定,一個人是否是匯款人取決於事實和情況。儘管接受和傳輸貨幣、資金或替代貨幣的價值,法規確定了六種情況下一個人不是貨幣傳輸者。
聯邦法規(31 CFR § 1010.100(ff)(5)(ii)(A)-(F))有這六個例外:
(A) 提供貨幣傳輸者使用的傳遞、通信或網路訪問服務,以支持貨幣傳輸服務;
(B) 作為支付處理商,通過與債權人或賣方達成協議,通過清算和結算系統促進商品或服務的購買或支付賬單;
(C) 運營清算和結算系統或僅在 BSA 監管機構之間充當中介……
(D) 實物運輸貨幣、其他貨幣工具、其他商業票據或其他替代貨幣的價值,作為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人,例如裝甲車……
(E) 提供預付費訪問;要麼
(F) 接受和轉移資金僅與接受和轉移資金的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貨幣轉移服務除外)不可或缺的部分有關。
這些例子都不適用,因此 FinCEN 似乎在這方面擁有自由裁量權。與 BTC/LTC/等最接近的平行線。broker 是外匯交易商,但 FinCEN 明確表示不能將虛擬貨幣兌換商視為外匯經紀商。因此,他們絕對可以證明將您視為匯款人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