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al-Composability
理想功能和協議之間的界限是什麼?
在 UC 框架的上下文中,理想功能和協議之間的邊界是什麼?
在我看來,這取決於證明所需的粒度級別。
例如,相同的協議 $ {\Pi}_{1} $ 可以用一種以上的方式來描述:
- $ {\Pi}{1} $ 要求各方僅使用一種理想功能進行互動 $ {F}{2} $ .
- $ {\Pi}{1} $ 要求各方與另一個協議互動 $ {\Pi}{2} $ , 相當於 $ {F}{2} $ ,但它明確要求各方與理想功能進行互動 $ {F}{3} $ , $ {F}{4} $ , $ {F}{5} $ .
這兩種情況的唯一區別是描述的內容有多詳細 $ {\Pi}_{1} $ 做。因此,一般來說,理想的功能是依賴關係圖中的一種終端節點。
是否有意義?
問題存在概念性錯誤。協議定義了各方之間應該如何互動以及如何使用理想的功能(因此,說一個協議要求各方與另一個協議互動是沒有意義的)。此外,理想的功能抽像地描述了某物的行為,而協議則描述瞭如何實現這種行為(協議實現了理想的功能)。最後,在協議的描述中,假設可用的理想功能的數量和抽象級別取決於設計者。